观点网讯:5月1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科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显示,金科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1年,你公司因减值测算引用数据有误、预计售价不合理等,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编制披露2022年度财务报告时,重新对相关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跌价准备。你公司未能在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准确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问责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并由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加盖你公司公章。
此外,金科股份董事长周达、总裁杨程钧、财务负责人宋柯 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 负有主要责任。证监局要求周达、杨程钧、宋柯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广发银行大厦37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金科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重庆证监局相关要求,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责任人亦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提升履职能力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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